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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障立法,需强化“欠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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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障立法,需强化“欠薪入罪”

□ 张西流
 

1月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要加强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研究,争取尽早推动立法机关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立法,进一步加大欠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用人单位不敢欠薪、不敢违法。(1月21日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我国不断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规定,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推进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健全企业欠薪失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于1994年12月8日,其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现行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由此产生了许多有关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特别是,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将加快推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立法,进一步加大欠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用人单位不敢欠薪、不敢违法。

换言之,有必要尽快起草颁布《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明确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职能,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增强工资支付规范的可操作性,明确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违法责任,震慑拖欠工资行为;通过工资立法,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障立法,需强化“欠薪入罪”。虽然“恶意欠薪入罪”,已写入刑法修正案,但因内容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至今鲜有因恶意欠薪被法办的案例,导致一些用工单位及个人,视恶意欠薪为家常便饭。因此,即将颁布实施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必须将“恶意欠薪入罪”纳入其中,并明确量刑标准。特别是,司法机关应提高“恶意欠薪入罪”的执行力,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为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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