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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教师适度惩戒学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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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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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教师适度惩戒学生的权力

▋何勇
 

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这是记者日前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采访时,数十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老师们不再举“戒尺”了,因为风险太大。面对学生时,一些教师只授知识,不再教做人了。(5月8日《现代金报》)

说服教育、赏识教育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体罚教育被彻底被打入了“十八层地狱”。《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均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但是,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细化,直接导致惩戒教育与体罚教育画上了等号。这就导致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面对犯错误的学生,不敢予以惩戒,造成了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局面。

然而,“严师出高徒”的传统教育理念并非毫无道理。相反,根据教育科学规律来说,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说服教育、赏识,也包括惩戒教育。老师面对犯错误的学生,一味地进行说服或者赏识,没有惩戒教育,某种程度上是有缺陷的教育,并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实际上,纵观欧美、日本等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均以法律形式授予教师享受适度体罚权。在美国,有21个州在法律上保护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合法性,对学生体罚最常见的方式是用木板打学生的屁股,2007学年,美国共有223190名中小学生遭受到合法性体罚。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让老师尽到育人职责,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就得让老师敢于管教并适度惩戒犯错误的学生。简单说来就是,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改变剥夺老师惩戒权的做法,以明确的立法形式保障老师的惩戒权以及适度的体罚权,以法律形式明确老师可以体罚惩戒学生的手段、方式、尺度等内容,既让老师可以惩戒学生,又不过度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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