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克震
夏至一过,气温就上来了,一年中的“烧烤模式”又要无情开启了。宁波市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开展防暑降温百日集中系列行动的通知》规定,每年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补贴几乎年年热议,但多数地方年年都成了“缩头乌龟”。宁波市总工会下发《通知》把高温费纳入工资总额的“驱动”,能不能“行”,仍是一个未知数。而从多年经验之谈看,此举“换汤不换药”,只能“看起来很美”。
说实话,各地都出台了《高温补贴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高温补贴必须下发,而多数单位、企业是如何对待此制度的呢?不是把它挂在墙上,就是把它放在档案柜里。职工虽然能看到此规定,但因顾虑被单位炒鱿鱼、给小鞋,对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只能敢怒而不敢言。
事实上,不发高温补贴的单位被处罚的几率几乎为零,问责的也是忽略不计,在不发高温补贴无问责、无处罚情况下,培养了诸多单位对高温补贴耍老赖的惯性。浙江省宁波市把高温补贴纳入工资总额,与各地补贴《规定》同是一个“级别”,并没有增大法规压力和问责压力,很难推动高温补贴的“车轮”。
高温补贴发放需要“四轮驱动”。一要立法给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对象、时间、执法主体;二要立法给出高温补贴执法监管不作为问责“明白账”;三要立法给出巨额的经济处罚条款;四要为职工高温补贴维权建立便利的维权平台。也就是,既不给扯皮空间,也不给无责空间,既有便利维权平台压阵,又让不发高温补贴“赔尽血本”,哪个单位还敢、还愿在高温补贴上当“缩头乌龟”呢?
将高温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并不会起到多大效果。必须立法规定“夏天到了三九,高温补贴都有”,立法规定出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再用问责高压促使执法部门为高温补贴发放“冲锋陷阵”,高温补贴才能“一个也不能少”地发放到劳动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