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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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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业主对物业公司满意度不足3成
近一半小区无业主委员会

记者 李皖婷
 

近年来,随着我省物业服务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纠纷日益增多,成为新的投诉热点。省消协历时三个月,对全省各地市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涉及17个市,60个县,282个物业小区,2820名受访消费者。调查结果发现,我省消费者对目前物业服务状况的满意度较低,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的满意度仅为29.22%。

业主对物业公司满意度不足三成

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消费者对目前物业服务状况的满意度较低,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的满意度仅为29.22%。调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1、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只占少数,大多数由开发商选聘或指定。

2、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较低,只有47.39%的受访业主表示成立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占比例较低,仅为受访业主的14.35%。

4、物业公司的资质情况公示率低,受访业主不知道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高达54.43%。

5、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总体评价一般,业主满意度较低。

6、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7、部分小区公用房、公共设施被擅自出租或改变用途。

8、约69.12%的受访业主表示对小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不清楚。

9、面对物业服务消费纠纷,不少业主采用了不正确的维权手段。52.05%的受访业主表示采取拒交物业服务费作为维权手段。

省消协建议实行物业小区项目经理负责制

省消协建议,应尽快实行物业小区项目经理负责制,将小区物业服务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物业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培训,实行经理培训上岗制度。

同时,进一步明确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违反规定和违约行为的劝阻、制止及报告义务。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置公示栏,将有关服务规范与标准置于公示栏内,方便广大业主查看;建议采用统一的公示格式,规定物业服务费收支行为。物业公司在小区中服务的各种成本与收支情况应每年至少对业主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有权了解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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