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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改工会法实施办法
新就业形态及灵活就业劳动者可加入工会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同时规定,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标准,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职责方面的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根据《实施办法》,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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