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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护自然保护区
明确多种禁止性行为,最高罚款一万元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出台对我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将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及时评估并预警生态风险,定期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

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条例》强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同时,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以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给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参观、旅游、研学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所有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此类活动的人员都应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对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包括未编制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开设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活动项目、未按方案开展活动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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