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记者从四川甘洛县警方获悉,甘洛县海棠镇某某村的罗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份找到亲戚罗某、徐某、徐某某、李某4人帮忙砍伐其自家林地里的柳杉,共514株,林木蓄积70.5立方米。目前,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1月5日《红星新闻》)
在罗某某看来,“我自己种的树,想怎么砍就怎么砍。难道犯法不成?”事实上,这真有可能犯法。砍伐自家514株林木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拘,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是一次沉重教训,也给广大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俗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不过,在林木方面,即使是自己种的树,也要依法处置,按章办事。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自有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亦不可任性。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在本案中,罗某某砍伐的林木是在自家林地而非自留地或房前屋后,被砍伐林木多达514株,明显超出“零星林木”范畴。因此,罗某某需要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构成私自采伐行为。
近年来,私自砍伐自家林木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2021年,山东枣庄农民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一同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当地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去年,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这从侧面折射出,部分地区的群众法治观念薄弱,缺乏法律常识。有关部门重执法也要重普法,在严惩滥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法治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