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林木被刑拘”是堂普法课
别让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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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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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欺”

栗 水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双向选择的表现。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11月6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却是违背了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太随意。

用人单位之所以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一是对试用期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试用期不属于正式录用,可以不必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以至于随意克扣试用期工资;或者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试用期中的员工。二是有些用人单位揣着明白装糊涂,以种种借口故意给试用期员工设“坑”,能不给的待遇就不给,损了员工利益,肥了单位私囊。

针对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欺”,当务之急就是加大普法力度,消除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的误区。而对于别有用心,故意误导员工,克扣员工试用期工资甚至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必须依法惩治,以儆效尤。

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任性老板侵犯,有关部门必须发挥监督作用,依法处罚违法用工行为,倒逼用人单位严守法律底线。还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加大劳动者权益普法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让劳动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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