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含多条稳就业政策措施,并明确将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促进就业量的扩大和质的提升,努力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可获一次性扩岗补助
《通知》明确,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岁至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在此期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岁至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其中,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免申即享”
根据《通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同时,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获一次性就业补贴
在促进就业方面,《通知》明确,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同时,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兑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但与留用人员一次性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8类人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通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8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获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创业扶持政策方面,根据《通知》,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失业保险金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通知》明确,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同步代缴,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