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草拟《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将被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单次收取3个月以上的租金要放入监管账户
《意见稿》明确,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其中,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指主要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取房源后,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主要以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企业。
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根据《意见稿》,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3个月以上的租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监管账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
单次收取租金在3个月(含)以内、押金在1个月(含)租金数额以内的,或《通知》正式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承租人要求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要求设立监管账户将被暂停相关业务
《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监管账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监管账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监管账户信息。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监管账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意见稿》,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公示监管账户的,暂停房源发布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确保监管账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足额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不能按要求存缴到位的企业名单。
此外,合肥市各级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