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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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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能“打折扣”

廖卫芳
 

当前全国多地陆续迎来高温天气。全国总工会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6月13日新华社)

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可见,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明文规定的。

但据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地方在发放高温津贴上存有“打折扣”现象,有的发放几箱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发放几瓶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则以西瓜替代高温津贴。更有甚者,干脆避而不谈高温津贴。加之,一些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向老板“开口”,致使高温津贴成了“纸上津贴”。

因此,防范高温津贴“打折扣”,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到位。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加强对高温作业、露天作业的一线员工高温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有“打折扣”或不及时发放现象,就要予以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高温津贴的发放,防止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然,职工也需主动维权。广大职工要积极大胆举报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只要监管发力,制度保障,职工维权,形成联动机制,就一定能确保“高温津贴”真正发放到一线职工的手中,从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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