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黄某某在广德市内经营一家饭店,2022年8月11日晚来店里吃饭的客人较多,黄某某陆续向每桌来的客人都敬了酒,吃饭结束后其中一桌客人因喝了酒不能驾车回家,黄某某就主动为其代驾,后在驾车送客人回家的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