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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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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保障校园安全
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制度

记者 徐越蔷
 

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学校建筑质量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学生身心健康等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学校要落实陪餐制、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

校园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

《条例》对学校建设规划、选址以及学校建筑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台账,监测、分析、汇总学校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学校整改、防范。 此外,明确在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 学校不得隐瞒

针对学生心理健康预防,《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源头预防、排查发现、干预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按照规定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 《条例》还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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