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干旱水位下降,部分河滩裸露,引来数百人“挖宝”。也有不少网红博主被流量吸引,带着金属探测仪到当地直播挖掘。为此,赣州市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水下出露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一提到文物保护,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各种名胜古迹,博物馆里的奇珍异宝,知道这些是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属于国家所有。不过,对于河道里裸露出来的,施工时无意挖出来的,许多人认为是“无主”物品,谁先发现就是谁的。这其实是缺乏法律常识的。
在文物保护的法律词典中,并不存在“谁挖的宝贝是谁的”一说。《文物保护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根据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考古挖掘。个人私自“挖宝”,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即使真的挖出宝来,也应上交给国家,而不能据为己有。
“全民挖宝”之所以一再上演,一方面源于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并未认识到其违法性质,另一方面也与有关部门反应滞后,未能及时依法叫停有关。近年来发生的类似事件,往往都是持续多日引发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才开始介入处置。倘若能够在第一时间制止,也就可以避免更多人仿效跟风,演变成为“全民挖宝”的群体性事件。
遏制非法“全民挖宝”,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形成合力。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推动全社会关注参与文物保护。其次,对于“全民挖宝”的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处置,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哄抢、藏匿文物的个人予以收缴和处罚。此外,广大公众也要主动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对于扎堆“挖宝”现象不盲目跟风,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线索,形成“私挖文物、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