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近日,家住武汉市江汉区新湾路的周女士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自己到家附近的理发店剪发时,发现理发师竟在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她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对方没有立即移开镜头,还称她“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9月1日《武汉晚报》)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在这起事件中,理发师擅自直播顾客剪发,在遭到顾客反对后,理发师还继续直播顾客剪发,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顾客花钱剪发,理发店要提供相应的剪发服务,对顾客剪发进行直播,这显然超出了服务范围。理发师通过直播理发、拍摄短视频等方式做推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以牺牲顾客的合法权利为代价,把顾客当成了推广、牟利的工具。
侵犯顾客权益还如此理直气壮,可见现在一些商家对通过直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习以为常。一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自身的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够敏感,也让一些商家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商家推广自己的产品、品牌,通过直播引流,无可厚非,但商家要守好法律底线,不能把消费者当成免费的引流工具、牟利工具。网络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加大对直播偷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管理部门则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短视频等网络平台规范直播行为,对通过直播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要能及时查处,依法严惩。对权益受损的公众,要能畅通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广大公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维权意识,要对侵权式直播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