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儿有个人,大晚上扔椅子!”前不久,通州公安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接到一社区保安报警,称巡逻时发现有人高空抛物。昨天,通州公安分局发布消息,扔椅子的人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拘。(7月14日《北京晚报》)
据报道,当时正值午夜,保安员巡逻时经过小区某楼的楼下,听到有重物落下的声音。保安抬头查看,正好看见有一名男子从4层的一个窗户探头往外看。保安员在楼下高声询问情况,楼上男子承认是他扔的椅子。随后保安报警。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只见一把损坏的椅子倒在楼下的灌木丛里。所幸因时间较晚没有行人经过,无人受伤。
将一把椅子从4楼抛掷楼下,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无疑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抛物者陶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拘,这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很严重。因此,高空抛物这一行为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于去年3月1日正式施行,陶某因高空抛椅子“被刑拘”,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数据显示,自去年3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件,每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都以“刑罚”伺候告终。这说明,今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后果是否严重“量刑”,不要以为抛掷一把椅子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就不会“担刑责”。此次,北京通州的陶某4楼抛掷椅子未伤人照样“刑拘”,就是一个明证。
但愿通过高空抛物未伤人照样“刑拘”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