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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调整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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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调整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沈慧 记者 马冰璐
 

7月11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 应在48小时内及时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优化调整 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8个月,六级伤残为2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达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 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该《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明确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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