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条禁令筑牢自律“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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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条禁令筑牢自律“防火墙”
省司法厅发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构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防火墙”,省司法厅印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努力营造我省律师行业公平健康的执业环境。

《清单》列出了18条禁令,直指不正当接触、利益输送、违规从业、不正当宣传等4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彰显了强化正风肃纪、整治顽瘴痼疾的坚定决心。

在禁止不正当接触方面,《清单》要求,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与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接触;不得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与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私下会见牵线搭桥;不得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请托说情,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打听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得邀请法官、检察官为案件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在禁止利益输送方面,《清单》明确,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支付案件介绍费或其他利益;不得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向法官、检察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提供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提供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不得与法官、检察官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安排或接受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违规支付薪酬;不得以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向法官、检察官输送相关利益。

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从事律师的人员,《清单》指出,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因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其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在禁止不正当宣传方面,《清单》要求,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有特殊的关系;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法官、检察官等方式,影响案件办理。严禁律师事务所从事本清单相关的不正当行为。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清单所列行为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

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照《清单》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管,通过投诉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肃查处《清单》所列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移送相关法院、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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