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养老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省民政厅厅长张冬云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养老服务形式需要拓展、养老机构的设置和服务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扶持保障措施需要跟进、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需要加强等,这些需要立法加以促进,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保障我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明确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共11章72条。《条例(草案)》明确养老服务原则,强调政府统筹协调职能。强化家庭责任,明确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并对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作出规定。同时,还对长江三角洲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作出专门规定: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投资、异地养老等合作,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关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实施探访;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开设社区助餐服务,加强社区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关于机构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同时,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营行为、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
鼓励物业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关于医养康养与智慧养老,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合作机制。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接“皖事通办”平台,提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服务信息数据。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