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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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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强制刷脸很有必要

■  张淳艺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本报15日10版)

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使用指纹、脸象、虹膜等生理特征和声音、步态等行为特征进行个人身份鉴定。在鉴定方看来,这些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永久性,比传统的密码验证更安全。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对于被鉴定者来说,生物特征信息的泄露是永久性、不可逆的,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游客刷脸入园将其告上法庭,引发社会对于人脸等识别信息采集、使用安全风险的关注。事实上,担心并非多余。据新华社记者调查,一些网络黑产从业者利用电商平台,批量倒卖非法获取的人脸等身份信息和“照片活化”网络工具及教程,“五毛一张,打包带走。”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则显示,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生物识别信息。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园、小区管理者为图管理便利,动辄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不仅违背了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也涉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

相比之下,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验证方式”,有助于全面规范生物识别技术,遏制滥用现象。只有立法禁止强制刷脸,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倒逼数据处理者有力规避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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