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离婚后被判赔丈母娘16万带娃费”引发热议。2010年,苏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由孩子外婆方某照料。期间,李某主动出具承诺书,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2019年,苏某和李某离婚。去年,方某将前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诺的“带娃费”。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10月17日《华商报》)
作为一个讲信用的人,应该一诺千金,李某既然主动出具承诺书,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就该按承诺付钱。但从伦理和传统习惯来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给儿女带孙辈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很少听说过要给父母或岳父母支付“带娃费”的。老人也没有必要相互之间斤斤计较。
实际上,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而外公外婆则没有抚养外孙的义务和责任。但当下,许多老人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主动为儿女带孩子,久而久之,社会上把这种行为当作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还要工资就太见外了,会对家庭亲情造成损害。本案判决李某支付丈母娘16万“带娃费”,这是一个好判例,是对传统习俗的一种挑战。
当下,许多老年人退休后,本可以轻轻松松地度过晚年,但帮儿女带娃,比原先上班时更辛苦。
本案中,外婆帮忙照顾外孙,是为了给女儿减轻育儿压力,她就应获得一定的报酬。试想,如果外婆不帮女儿、女婿带外孙,那女儿女婿肯定要请月嫂或保姆,市场价要更高,那费用就不是3000元一个月了。因此,女婿给岳母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应该的,本案这一判决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老人带娃并非天生责任,不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忽视父母长辈的付出,情感上的容忍不能替代金钱上的报酬。
当然,一家人相互帮衬,于情于理都十分有必要。至于老人收取了“带娃费”后,钱用于何处那是老人自己的事情。譬如用于给外孙购买生活用品、给孩子多购些想吃的东西等,这样,家庭可能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