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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首付”购车要“零信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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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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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首付”购车要“零信任”“零容忍”

■ 张涛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经调研发现,该庭汽车分期贷款案件呈多发态势。2018年至2020年分别受理该类案件189件、221件、264件,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而这类案件中出现6起购车人“零首付”情形,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应予以重视。(10月17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一些企业和平台推出“零首付”新型贷款购车模式博人眼球、招揽客户。所谓“零首付”购车,就是购车人不需要支付一分钱,首付款由汽车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垫付,按揭款由银行发放从而完成购车行为。然而,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实则往往是精心设置的陷阱。

业内人士指出,选择“零首付”购车的消费者风险控制比较难,一般的4S店都没有“零首付”这种促销方式。一些企业和平台之所以敢于冒高风险,背后往往是另有企图。深圳警方就曾打掉了一个以“零首付”为幌子的诈骗团伙,诈骗价值近亿元。该团伙先是向消费者推荐套路贷公司,诱导消费者办理“零首付”购车,然后以各种方式使其逾期还款,从而承担高额的违约金,甚至“车财两空”。

事实上,“零首付”购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也就是说,购车人在通过汽车贷款方式购车时,是不允许“零首付”购车的,而是需要支付至少15%到20%的首付款。

为“零首付”购车排雷,首先需要消费者“零信任”。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必须要擦亮双眼,保持高度警惕,做到理性消费,切莫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其次需要监管部门“零容忍”。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分期消费领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购车人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汽车分期贷款专款专用,严厉打击“零首付”违规行为。各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常见诈骗伎俩画像,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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