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甘肃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就“网上反映酒泉六中某班主任收取学生罚款等问题”作出回复。经调查,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但网上所说收取罚款七、八万元的说法与事实不相符。调查组认为,丁某某同意并支持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家长收取罚款,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也存在管理不细致、不到位的问题。已责令酒泉第六中学督促该班家长委员会退还820元罚款;同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学校及班主任丁某某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4月5日《新京报》)
迟打卡一次罚款10元,不打卡一次罚款20元,连处罚学生都明码标价,这位老师俨然变身为一名执法者。然而,从深层面看,老师“罚”字当头,虽然有着“重罚之下必有优生”的善意初衷,但却显露出了“以罚代教”的恶意。
事实上,从法律层面看,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无论是作为公民个体的教师,还是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都没有权力对学生罚款。可见,老师对学生罚款,属于罚不择法,罚而无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以罚代教”,存在推卸教育责任之嫌。学生不管是未完成家庭作业,还是违反了某种校规,表明老师在教学和管理上出现了偏差,老师本身难辞其咎;老师只知道指责和处罚学生,而不去检讨和反思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上的缺位,显然是缺少责任担当的表现。
可见,老师“以罚代教”,值得当事学校警醒与反思。出于品德教育的需要,学校出台一些惩戒规定,去规范学生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老师动辄就处罚学生,明显越过了学校教育的边界;当教育权渐渐异化为管制权,触及到了两处“要害”——关于品德教育与学生利益的边界,关于教育权力与学生私权的边界。因此,老师“以罚代教”,这对学生不是一种教导,而是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