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金额,A股市场出现首例适用新《证券法》予以1500万元罚款的情形,60万元顶格罚款成为历史。
2021年3月13日,广东榕泰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调查结果,上市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2018年和2019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和2019年分别虚增利润1224.69万元和4302.22万元等违法违规情形。广东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7条的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对上市公司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其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处以33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郑创佳处以160万元罚款,对其他13名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至80万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1500万元。
广东榕泰违法案,在资本市场中并非什么典型。比如从财务造假的角度看,有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实施造假行为,且金额动辄数亿元,甚至虚增利润超百亿的上市公司亦大有人在。但是,从此前的处罚看,囿于制度建设本身的短板,对于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不过60万元,对于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亦如此。而区区60万元的处罚,相对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或信披违规窃取的利益,显然又是“小巫见大巫”,根本不值一提。
违规成本低,既是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呈多发态势的根本,也是上市公司信披监管成为“老大难”的根源。也正因为如此,多年来市场一直在呼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新版证券法则顺应了这一要求。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基本准则,决不允许钻空子、滥用权力,逃避法律责任。”“这次证券法修订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