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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评道德模范有悖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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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评道德模范有悖价值导向

■ 木须虫
 

2月3日,有网友反映称,四川南充一老赖何志敏于2019年1月被评为“感动顺庆2018”道德模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何志敏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2月16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此事,顺庆区精神文明办工作人员回应称,关于何志敏的2018年道德模范评选程序存在瑕疵,但他及时归还了欠款,不足以因此取消他“孝老爱亲”表彰。(2月4日新京报即时讯)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就是说讲诚信是起码的“低线”道德要求,笔者以为,何志敏被短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是事出有因,也足以表明其诚信品质存在瑕疵,“低线”合格存疑,不太符合“道德模范”“扬高”的要求。

评选道德范模范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本身承载着倡导好风尚、弘扬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的价值导向。不少地方在此类评选中,都将“诚实守信”作为了一种模范类型,而老赖获评其他类型的道德模范,显然与这种取向相矛盾。虽然,道德上无法苛求完人,但作为道德标杆,至少保证没有瑕疵,即便是单方面的道德模范,也不能“以偏概全”,就像考试一样,某科特别突出,其他的科目至少也要及格。

评选道德模范,应当是“低线”审查与“高线”评价相结合,获评的对象“守法”“守信”“守纪”一个不能少,都应当引入到提名审查的程序,像个案未向法院政审,不只是评选程序的瑕疵,而且是程序上的缺陷。更何况,当地在评审过程中,已经知晓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并未及时调整,而只是片面考虑“当地人认为何志敏对他的母亲非常孝顺”,即单方面的“典型意义”,显然,其对待争议的处理,以及评选的公开透明性,都存在缺陷与不足。事实上,评选道德模范,应当远离“道德争议”,多一些“道德洁癖”,宁缺勿滥,更有利于维护评选本身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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