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妹妹患病,哥哥申请成为其监护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宣告妹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哥哥为其监护人。1月6日上午,合肥市首例依据《民法典》宣判的案件在庐阳区法院开庭宣判。这是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案件申请人是沈武(化名),被申请人是其妹妹沈雯(化名)。
沈武称,妹妹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后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因为妹妹没有结婚,之前父母是其监护人,但目前父母已年过八旬,不管是照顾妹妹还是帮助妹妹都很不方便。因为妹妹几年前患病,退休后还有退休工资,也还有股票等财产,沈武在帮助妹妹处理这些财产时,经常遇到阻力,“比如帮她拿退休工资,去银行开流水证明,这些都会遇到困难。”为方便照顾妹妹,处理妹妹财产,沈武向庐阳区法院申请宣告妹妹沈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为妹妹的监护人。
庐阳区法院根据沈武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雯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沈雯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雯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武作为沈雯的监护人。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武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沈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沈武为沈雯的监护人。
据此案的承办法官、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周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沈雯虽然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周袁表示,《民法典》实施前,该案案由是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法典》实施后案由改为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是法律对应关系,从公民到自然人,表现出法律措辞表达更精确,法律不断在完善过程中,从逻辑上和体系上不断精炼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