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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冷静期”制度措施 守住“非理性”离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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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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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冷静期”制度措施 守住“非理性”离婚底线

■ 苏天真
 

明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其中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增设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据安徽省民政厅统计,从2011年始,全省离婚数已连续十年增长。“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如何让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之际静一静、想一想,近些年来,“离婚冷静期”这一举措已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尝试探索。

其实,从试点“离婚冷静期”开始,在网上关于此举的争议和担忧之声就不断。

有网友认为,这样能很好地避免冲动“闪离”带来的婚姻悲剧;也有网友提出,离婚冷静期是在干涉离婚自由;还有网友担心,“冷静期”会不会增加离婚纠纷复杂性,甚至成为当事一方拖延离婚的借口。

不难看出,这些针对离婚太“任性”的“冷静期”提醒,并非让离婚变得更难,30天的冷静期,不仅是为了给走向婚姻危机的夫妻一个“踩刹车”的机会,更是留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思考和理性对待的机会,对赌气离婚、草率离婚、危机婚姻起到峰回路转的作用。

但显然,不能让家暴者“钻法律空子”。“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从法律角度讲,哪怕夫妻中一方有家暴、出轨等严重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只要一方不同意,无论有没有“冷静期”,都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既是面对民意反弹的及时回应,也是对相关法律常识的普法释疑。

虽然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两个不同的途径,但婚姻关系很微妙,不可能像立法规定的那么非黑即白。民政部门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有能力查清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家暴的情形,这就最终需要国家确立离婚冷静期的甄选机制,将家暴排除在适用离婚冷静期范围之外,避免因家暴等特殊情况中的当事人在冷静期中受到伤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切忌冷眼旁观,要主动作为引进婚姻辅导咨询机构,积极疏导夫妻双方情绪,适时进行婚姻家庭辅导与治疗,让更多的婚姻走得更温馨更长远,这是设置这一制度的本心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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