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按摩神器”筋膜枪忽悠了
不能以“限时如厕”侵犯劳动者权益
招聘可以“云”上 监管就该落地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7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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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限时如厕”侵犯劳动者权益
□ 杨玉龙
 

近日,读者邱招娣反映说,为防止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其所在公司推出了“限时如厕”规章制度:员工上、下午上班期间上厕所,各不得超过2次,每次必须在5分钟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扣工资50元/次,其因闹肚子多次如厕并数次超过5分钟返岗,车间主任表示,必须严格按规定扣工资。(7月29日《劳动午报》)

从法律层面讲,“限时如厕”并没有法律支撑。上厕所是每一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劳动者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容不得他人侵犯。况且,正如律师表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于此,公司“限时如厕”,无疑既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公司将“限时如厕”与扣工资联系在一起,更涉嫌违法。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可见,因上厕所扣工资更于法无据。

更进一步来看,即便用工单位出台了“限时如厕”这样的规章制度,但同样经不起推敲。毕竟,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无论从哪方面讲,“限时如厕”均只照顾了用工单位单方利益,却没有顾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尊严,更是对员工生命健康权的无视。因此,“限时如厕”规章制度违法且无效。

梳理媒体就会发现,“限时如厕”在现实中并不缺乏,这些均是对劳动者权益赤裸裸的侵害。当然,针对这样的奇葩招数,员工要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对于劳动监管部门,既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更有必要对非法用工行为加强整治。同时,对漠视员工生理需求、侵害员工尊严、违反劳动法的行径,工会组织也当履行好相关职责,不能任由劳动者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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