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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消费者 有正当“吐槽”商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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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消费者 有正当“吐槽”商品的权利
□ 史洪举
 

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蔡某在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并现场签订了订购合同书。后蔡某夫妻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且该木门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三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赔偿。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后商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吐槽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如在电商网站上,消费者通过浏览、分析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商品总体评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判断和选择。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商品的“吐槽权”,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商家的义务。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

那么,实体店的商家是否也应尊重、容忍消费者的“吐槽”或“差评”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要知道,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差评的权利。即便是优质商品,由于“众口难调”,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商家自然无权要求消费者统一口径,全部作出好评、不得差评。

甚至可以说,对于质量较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的做法,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为,只有如此,方能让商家有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压力,进而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凭运气来选购商品。也就是说,哪怕对商品的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侮辱、诽谤、勒索情节,商家应保持容忍,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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