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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新就业”需完备劳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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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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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新就业”需完备劳动规则

□杨玉龙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一些变化:企业的开复工时间推迟,劳动者返岗时间交错进行。与此同时,与疫情相关的行业企业缺工明显,部分招聘活动暂时性推迟……其中,就业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同样值得关注。(4月15日《劳动报》)

诚如媒体报道,疫情发生后,就业组织形式更加灵活,新就业形态从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扩散,传统就业形式被更快地取代。疫情下“新就业”虽然满足了市场需求,但是也亟待相关劳动用工规则跟进。毕竟,新职业为就业打开了新窗口,但也为劳动关系带来了冲击。正如此前有专家撰文表示,此次疫情实际上是一面放大镜,既凸显了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服务中的巨大作用,也进一步暴露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以疫情期间兴起的“共享员工”为例,这虽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对于员工自身、企业发展、保障民生、社会安定等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框架体系内,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背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此也就不能小觑。

在完善规则上给力确有必要。媒体就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特殊时期共享员工处理的指导意见,这就既可以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规范市场劳动用工行为,对于纾解企业人员短缺也具有积极成效。一些地方出台的劳动用工指引就值得借鉴。当然,更为期待的是,劳动相关法规更加完备,为劳动关系双方权益提供更可靠保障。

同时,从用工单位及劳动者自身来讲,也亟待增强法律意识。而作为用工单位,在管理上也应依法与人性化。比如,远程办公不仅是一种临时工作形态,也未尝不是需要推广的工作方式。于此,配套的绩效考核等制度也应跟上。当然,对于产生的劳动争议,也需要双方通过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以维护好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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