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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 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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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 不能“被剥夺”

□ 廖卫芳
 

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3月25日《市场星报》)

如果仅仅以“曾患过新冠肺炎”为由,就给“新冠肺炎治愈者”乱贴“标签”,动辄以“拒绝录用”相待,这不仅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安徽省总工会发布提示,明确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这其实就是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一种“就业保护”。

但笔者以为,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中”,还需跟进“监管机制”。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为新冠肺炎治愈者“撑腰”,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歧视”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切实尊重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益,让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就业权益。

同时,新冠肺炎治愈者也应学会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向拒绝录用行为说“不”,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就业权益。要切忌“当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当然,用人单位除了“正常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之外,还应对他们多一些“倾斜政策”,比如岗位倾斜、薪资倾斜、休假倾斜等,让他们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存在感,从而既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又能有效疏解他们的自卑心理。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维权跟进,再辅以用人单位的“倾斜政策”,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让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能像其他求职者一样顺利入职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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