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 不能成侵权劳动者障眼法
“炒猪团”无底线该法治伺候
“年假清不清零” 应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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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清不清零” 应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2019年已到年尾,很多人到这时候才猛然想起来——哎呀,今年的年假还没休呢!那没休的年假会“过期作废”吗?能把今年的年假攒到明年一起休吗?如果没休年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没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职场人心里的“痛”。(12月15日新华网)

临近年底,有不少劳动者还未休或未休完年假。那么,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单位就可以不给年休假补偿吗?单位是否可以规定当年不休年休假,过期作废?现在,很多行业和单位规定年假只能在本年度使用,不可跨年度使用,如因职工自身原因逾期未休年假则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

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有点冷酷无情。实际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这就把年假该怎么休说得十分清晰了,就是说当年该休的休,该休不休就作废。但因生产、工作特点,单位不能安排的除外。因此,有关单位实行“年假清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如果不实行“年假清零”,那产生的副作用是很大的。譬如:假如多个职工商议好后,把几年的年假囤在一起休,就会造成多个岗位产生较长时间的空缺,那这些岗位谁来填补?“年假清零”可以让职工休假落到实处。问题是,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必须统筹安排年休假。只要合理安排,工作做到位了,如果员工不肯休,那是员工自己的事情了,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责任。当然,要让带薪休假更好地落到实处,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为详尽的细则,明确各方的责权利,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要发挥应有作用,不能再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要主动作为,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确保“带薪休假”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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