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买短乘长”行为 应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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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买短乘长”行为 应成共识

□ 张智全
网 王恒/漫画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日前对2001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支持将乘车逃票行为纳入进去的受访者最多。64.1%的受访者认为,“买短乘长”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应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惩戒。(8月1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买短乘长”,是指旅客在出行过程中,遇到没票或者票源紧张时,可先买短程火车票上车,需要到长距离站台下车时,可以再补票乘坐火车。“买短乘长”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方便旅客出行,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铁路运力资源。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买短乘长”双赢效果的实现,须要以旅客和铁路部门的双方互信为基础。如果双方缺乏基本的互信,那么“买短乘长”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就必然会让一些心术不正的旅客借此恶意逃票有可乘之机。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少数旅客利用“买短乘长”制度的漏洞恶意逃票,本质上反映了诚信意识普遍缺失的这一社会现象。故此,遏制少数旅客因诚信缺失而“买短乘长”式的恶意逃票行为,强化信用惩戒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与法律对构不成犯罪的轻微“买短乘长”行为一般处以拘留或罚款等惩戒相比,虽然信用惩戒表面上不会让恶意逃票者有直接的切肤之痛,但对其给予长时间的限制乘车和其行为被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等惩戒,更能给其出行带来长久的“处处受限”负面影响,加之熟悉其恶意逃票行为的公众给予的负面评价,更是令其得不偿失。一旦信用惩戒的威慑实现了常态化,那么恶意逃票者就必然会对实施“买短乘长”的做法三思而后行,从而自觉打消贪图蝇头小利的歪念。

总而言之,“买短乘长”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在对这种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民事、行政直至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用信用惩戒对其予以严格约束,也是不可或缺的路径选择,理当成为共识。如此久久为功,“买短乘长”式的恶意逃票行为才会无隙可乘,进而最终在法律利剑和信用惩戒的双重威慑下消失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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