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防骗应多管齐下
对“职场碰瓷”同情不得
用法治填平“红包陷阱”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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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场碰瓷”同情不得

 

□杨玉龙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两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辞职后索取生活费。主动不要社保,事后举报索要补偿……以上情况,都是让企业大吐苦水的“职场碰瓷”行为。某些求职者专钻企业的劳动管理漏洞,或隐瞒真相或布下陷阱,人为制造违法用工现象,为牟取不当得利而恶意索赔,劳动者诚信问题引发热议。(6月9日《工人日报》)

“职场碰瓷”甚至是“职业劳务碰瓷”的存在,一则在于用人单位的用工不规范、管理有漏洞所致,比如,在劳动合同上“能省则省”,就会授人以柄;二则在于对“职场碰瓷”处置力度疲软,比如,法院在发现企业或劳动者有恶意诉讼行为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三则在于职场碰瓷者的利欲熏心,为了蝇头小利,不择手段。

对“职场碰瓷”同情不得,否则就是对“恶”的纵容。一是,用人单位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比如,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用工管理者也须依法依规,不给碰瓷者机会;还如,对于一些“职业劳务碰瓷”,不仅要警觉,一旦被碰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切莫因为事小而“花钱买平安”。

二是,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坚持“两手抓”。既要对不法用工行为进行整顿治理,更需要对不法的“职场碰瓷”行为,坚决说不。同时,可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提醒个人和企业在招聘和求职中参考。这就有助于让违规者无处容身。

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纪、恪守诚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从劳动者角度而言,一方面应恪守诚实劳动的职场准则;另一方面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应该注意维权边界,更不能在职场中“故意碰瓷”。同样,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善规章制度,不能逼迫或纵容劳动者成为“职场碰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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