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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老赖”,方法可以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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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老赖”,方法可以更多些

▋郑建钢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一旦悬赏成功,举报老赖的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买单。(4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去年5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悬赏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由于执行悬赏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动用社会力量,让更多的人形成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形成对法院“查人、找物”的有力补充,因此,执行悬赏保险不失为治“老赖”的利器,因为利用了保险的杠杆效应,放大悬赏金额,悬赏金转由保险公司支付,调动了广大群众查找和举报“老赖”的积极性,也减轻了维权支出成本。

法院执行难,难就难在查人难、找物难。要让“老赖”无处躲藏,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一步挤压“老赖”的正常生活空间,让“老赖”像过街的老鼠一样,寸步难行,以有效倒逼“老赖”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

眼下,惩治“老赖”已经有了许多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限制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为“老赖”设置自己取消不了的失信彩铃……目的就是要加强对“老赖”的惩戒和高威慑力,使其在社会上举步维艰,不得不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

执行悬赏作为一种新的惩处“老赖”的尝试,也不失为一种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从法院的执行实践可以看出,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破解执行难,从更多方面限制失信人员的行动,让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比法院“单打独斗”更管用,也有利于进一步破解法院的执行难。治“老赖”,方法就应该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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