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一些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异常火爆。不过,年夜饭预订的多个附加条件也让消费者很无奈。苛刻条件包括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不少消费者吐槽说“年夜饭瞬间变成了年夜烦”,消费者拥有的只是“零选择权”。(2月1日《法制日报》)
随着春节的临近,选择在酒店吃年夜饭的市民越来越多,既体现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反映了传统节日文化的嬗变。然而,年夜饭预订异常火爆,导致各地的酒店“一桌难求”。面对这种境况,一些酒店见利忘义,不仅对消费者限时消费,而且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使年夜饭变了味,变成了“年夜烦”。
首先,从过年习俗来看,酒店对年夜饭限时消费、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显然破坏了节日喜庆氛围。比如,一家人吃个团圆饭,却受酒店“2小时内必须吃完”规定的限制,消费体验明显打了折扣,也坏了过节的心情。换言之,酒店对年夜饭设定苛刻条件,违反了市民消费的风俗习惯。
其次,从法律角度分析,酒店对年夜饭设定最低消费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消法》中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酒店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消费者有权利拒绝,并可向消协举报。
总之,不能让年夜饭沦为商家的利益狂欢。首先,有关部门应提高《餐饮业管理办法》执行力,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条款,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同时,春节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春节期间趁机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让群众过一个有“年味”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