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不能为了“吸睛”为所欲为
春节虽临近 懈怠思想不可有
别让“旅程取消险”忽悠消费者
微声音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别让“旅程取消险”忽悠消费者

▋史洪举
 

张先生近日花费了2000余元在飞猪旅行订了普吉岛一酒店的标准间,还特意花130元购买了一个“因故取消险”。到达后发现酒店房型不合适,想退房。“这才发现这取消险用起来有很多限制。”记者发现,同程、去哪儿等多个平台都存在各类“取消险”,但购买页面并无具体理赔情况介绍。(1月25日《北京晨报》)

所谓“旅程取消险”,主要指投保该保险的消费者因故取消旅行行程时,其预定机票、酒店时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赔付责任。但一般来说,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据实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否则就不产生免责效力,按照通常理解或者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执行。

由此可见,承保“旅程取消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推销保险时明确告知理赔条件,至少应告知消费者哪些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以弹窗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保险,又以勾选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包含有纷繁复杂的免责条款、理赔条件的保险合同。在消费者理赔时却抬高门槛,以消费者根本没见过的理赔条件或免责事由推脱责任,让人望而却步。应该说,如果有较真的消费者诉诸法庭的话,保险公司极有可能败诉。

现实中,很多保险公司之所以在消费者理赔时推三阻四,拖拖拉拉,还在于这些“耍赖”手段能获得一定收益。一些消费者未必精通保险业法律法规,从而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事由,即便不认可,也不愿意为了金额不多的理赔款来回折腾,因此所省下的应赔款,自然成了公司收益。

保险行业的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作为保险公司,必须切实践行这一原则,以对消费者和企业形象负责的态度对待“旅程取消险”。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尽到如实告知和提醒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消费者理赔时畅通渠道,少些不合理、刁难人的条条框框和程序。监管部门也应尽到相应责任,向店大欺客,变脸迅速的行为说不,这样才能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让“旅程取消险”不再是“忽悠险”。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