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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应被法律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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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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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应被法律排斥

▋江德斌
 

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这是想通过法律甄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从而区别对待其购买商品行为,只保护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诉求,而不保护和支持“职业打假人”。显而易见,送审意见并不认同“职业打假人”,认为是以打假牟利,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如此区别对待,看似想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鼓励消费者正常维权,可是,在正常消费维权通道不畅的环境下,这么做无济于事,亦存在歧视嫌疑。

在现实中,“职业打假人”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其确实是依靠打假牟利,在一定程度上令商家有所忌惮;另一方面也有部分“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打假行为,故意捏造事实、违法敲诈商家。

对于前者,不管其初衷如何,都应予以支持,对于后者的违法行为,则需要依法予以打击。毕竟“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不能搞诛心之论,认为打假牟利就是不对的,就是利己而非利人,需知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利己。要看到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可以依法索赔,法律要保护消费者不被商家侵害权益。如果想先甄别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再论,那法律就站错了位置,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也是在给自己找麻烦,会陷入无穷无尽的甄别中,司法成本也会被迫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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