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更需实质保护
“老人独死出租屋”折射邻里隔膜
非常道
辞退员工
难止“天价救援费”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无标题

 

□汪昌莲

近日,一辆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境内潭耒段侧翻,救援队施救后,却告知车主不到20公里的路程需缴纳3.6万元的救援费用。记者8日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经调查,此次车辆救援过程中确实出现违规行为,目前,涉事员工黄某已被清退,车辆救援站负责人也被调离岗位。(4月9日《北京晨报》)

事实上,公路上的救援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应该将维护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向公众提供低偿和微利服务。然而,由于管理缺失,导致救援服务进入门槛偏低,办个营业执照便可以“开张大吉”;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更是视救援服务为一种暴利行业,对施救对象漫天要价。特别是,不排除一些交通管理部门,受“执法经济”驱动,主动与一些救援机构“勾肩搭背”,结成“利益伙伴”,对于救援机构漫天要价,要么冷眼旁观,要么暗中撑腰。

问题是,当执法部门与救援机构“勾肩搭背”,让救援服务变成了一种暴利行业时,已经使公共救援背离了初衷。从小处讲,人为地给公众出行便利和安全制造“路障”;从大处讲,天价拖车救援费,不仅“拖走”了公众利益,而且“拖垮”了刚刚兴起的物流产业。可见,无论是公路管理部门,还是交警部门,对漫天要价的违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搞权力自肥。

换言之,仅辞退涉事员工,难止“天价救援费”。首先,物价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规范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抵制不合理收费,重点监督救援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在实施救援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再者,应开展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制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特别是,应依法从严查处执法部门权力自肥行为,斩断利益链,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