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之声 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11月30日告诉记者,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回顾: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广建,告诉他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恩军的运输货车,希望王广建可以和赵恩军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王广建上车后看见了杜某放在车里的加油钱、过路费2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他与赵恩军驾车南下,而此时杜某也乘飞机先行去广东等候。
第二天,车行至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广建将杜某购买的装有大量毒品的编织袋放入车内。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点半左右,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所谓“货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案件审理期间,王广建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河南两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广建死刑、赵恩军有期徒刑15年。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广建死刑。
为何能“枪下留人”?
记者采访了此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谢通祥,谢通祥说,王广建的家人找到他时,最高法院已经核准王广建死刑了,并已向下级法院下发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书,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已发到了下级法院。
谢通祥申请暂缓执行,依据是一份录音录像,当时王广建的家人和濮阳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录像的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所以谢通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结合王广建此前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这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经过研究也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
何种情形可以延迟行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8条又增加了三种情况:一是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