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粗制滥造” 不能止于“更正”
“驴友”探险 切莫“一备了之”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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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探险 切莫“一备了之”

□ 木须虫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11月18日《华商报》)

“驴友”探险渐成风尚,探险顾名思义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发生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政府为此组织求援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在“驴友”探险旅游不能禁止的语境下,将他们纳入到公共管理的范畴内有序引导,不失为良策。陕西修订旅游条例,拟对“驴友”的探险实行备案制度,不乏善意,也是积极的尝试。

备案不是审批,也就是说“驴友”组织的探险活动,在开展之前向主管部门按要求报告一声就可以了。倘若如此,这对“驴友”的活动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其效果不过像出门向家人告之去向。无疑,这样的备案仅具“礼仪式”的程序意义。对此,陕西省人大相关人员的解释是“这一条款更多的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是事后监督,主要靠自觉履行”。显然,这更像是“为了备案而备案”,形式上的管理罢了。

定位失准,必然导致执行失软。就条款的设计来说,貌似健全合理、处罚严厉,但是就现实来说备案可能形成鸡肋。

“驴友”探险不能“一备了之”,备案制度还应与相应的服务结合起来,“驴友”在出行之前备案,能够获取想要的咨询以及可能发生风险时就近及时的帮助。备案制度考验的并不只是“驴友”的自觉,而是与户外探险旅游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作为与能力,能够推动风险的预防和发生风险救援准备的前置。所以,“驴友”探险建立备案制度,违反制度给予处罚不是目的。推动立法在强调“驴友”责任的同时,对于公安、体育、旅游等部门,围绕备案制度如何给予服务,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驴友”信息报备的保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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