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宣城市年仅10岁的汪小军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汪大军告到法院,这其中有着怎样的原由?近日,宣州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房产赠与案,依法判决被告汪大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汪小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早在2011年2月,汪小军的父亲汪大军与母亲吴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汪小军由女方吴丽抚养,并将共有的一套位于水东镇的门面房赠与婚生子汪小军。
因房产证登记在汪大军名下,所以双方同时约定,由汪大军择日去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汪大军迟迟未将上述门面房产权过户至汪小军名下,最终汪小军将生父汪大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汪大军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汪大军既未将赠与的房屋过户至原告汪小军名下,又未行使相关权利,因此,原告汪小军请求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