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伪造材料,当事人房产17年未要回
法院卷宗为何有多份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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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伪造材料,当事人房产17年未要回
蚌埠市检察院笔迹鉴定,认定法院造假 固镇县法院承认伪造材料,称为完成结案90%的要求
□ 王旭东 吕宏伟 记者 曾梅 文/图
蚌埠市检察院出具的《笔迹检验鉴定书》
固镇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固镇县法院仿造的《撤回执行申请书》
 

17年前,固镇县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初审判决被告张峰偿还原告2.7万余元,后以房产相抵。不久,固镇县检察院抗诉,法院改判,张峰遂申请房屋执行回转。

房子索要多年无果后,张峰惊讶地发现,法院卷宗里竟藏着3份假材料,内容是以张峰的名义撤回索要房子的申请。假材料哪来的?为何会出现在法院卷宗里?检察院鉴定系造假后,法院为何仍未将房屋执行回转?为揭开背后的真相及原因,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赶赴蚌埠市固镇县深入调查。

1 “一起经济纠纷案 引起房产争夺战”

当事人张峰告诉记者,这场房产“争夺战”始于17年前固镇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

“那几年我做农产品生意,资金链断裂,没能及时付清货款,客户薛兆刚就把我告上法庭。”张峰说,他承认欠款,但不认同法院认定的金额。

在这份落款日期为1998年6月19日的“(1988)固经初字第31号”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审理查明,张峰自1996年1月从薛兆刚处购买山芋干外销,后因资金问题言明还款却逾期未还。固镇县法院认定被告张峰应给付原告合计2712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对此,张峰不服,固镇县检察院深入调查后向固镇县法院提起抗诉。

2 再审改判 房产却已被执行给了原告

00年8月18日,固镇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再审后,做出“(2000)固民再初字第7号”判决:撤销该院第一次判决,改判张峰只需给付原告薛兆刚款项14121元。

虽已改判,但张峰名下的一处房产,却早已以一个模糊的价格被执行给了原告。“就按当时的价格,我那处房子也得5、6万元,我只欠他1万多,不可能把房子给他。”于是,2001年8月张峰向固镇县法院递交执行回转申请,要求要回自己被执行的房屋。

“房子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给原告的。”张峰说,这也为日后长达10余年的纠纷,埋下了根源。

3 当事人:“执行回转申请变成撤回执行申请”

按照程序,递交了执行回转申请多年后,张峰却迟迟没见房子执行回来。直到多年后他通过律师从固镇县法院调取当年案件卷宗,才惊讶地发现,竟然有一份假的申请材料。

“我递交上去的是执行回转申请,申请要回我的房子;可在法院的卷宗里,却变成了撤回执行申请,就是说那房子我不要了。申请的落款竟然还有我和妻子杨莉的签名和指纹手印。”张峰说,房产被错误执行,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不要回来的,更何况还专门向法院申请不要房子,“这甚至都不符合常理。”

4 检察院调查:法院存在多处违法

1、笔迹鉴定,法院存档材料系伪造

张峰立即将法院卷宗中,包括《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内的3份材料交给蚌埠市检察院,并由该院进行笔迹鉴定。

在这份由蚌埠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案号为“蚌检技鉴[2014]38号”的《笔迹检验鉴定书》中,记者看到,在对张峰提供的3份检材和8份样本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固镇县人民法院2001年固执字第399号执行卷宗第14页撤回执行申请书、第28页执行笔录、第33页固镇县人民法院送达证中“杨莉”签名字迹与送检的杨莉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2、法院存在违法终结执行情况

紧接着,固镇县检察院依据蚌埠市检察院的这份鉴定文书和其他多项调查,认定固镇县法院存在违法终结执行的情况。

2014年10月15日,固镇县检察院向固镇县法院送达一份“固检民执监(2014)11号”的《检察建议书》,其中称,固镇县法院执行回转时,存在违法终结执行的情形,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固镇县法院恢复张峰执行回转的执行申请。

同时,《检察建议书》还要求固镇县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然而,张峰说,这份建议书发出至今1年多,法院仍没能将他的房子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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