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湖北省恩施州财政局局长王金维坠楼身亡。知情人士透露,就在王金维坠楼身亡前一日,他被宣布停职。此人属于当地“三不干部”,即涉嫌违法违纪,因官场利益纷争,当地明确“不提拔不重用不处分”的干部。因此,王在2011年从建始县委书记任上平调州财政局局长。而恩施州此类“三不干部”并非王金维一人。(11月9日《新京报》)
在“落水、坠楼”等官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频发的当下,上述“财政局局长坠楼身亡”事件,显然并不让人十分意外,尤其是“坠楼前一日,被宣布停职”背景下,更是如此。据此前媒体不完全统计,在十八大后,“有23名官员在非正常死亡前,其本人或同事遭受纪检或检察机关的调查”。
相比这起“局长坠楼身亡”事件本身,更耐人寻味的或许还是其背后所谓的“三不干部”——“不提拔不重用不处分”干部身份。站在“从严治党、严格执纪”语境下审视,这一所谓“三不干部”,无疑不仅显得十分扎眼,也让人备感困惑和不解:在相关干部已“涉嫌违法违纪”情况下,“不提拔不重用”当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岂能同时又“不处分”,进而“平调”了事?如果任由这样的“三不干部”滋生泛滥,还如何能充分彰显“从严治党、严格执纪”的要求?
尽管“三不干部”的说法看似新鲜,但在以往许多地方执纪的过程之中,类似以“平调”方式处理问题官员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并不罕见,某种程度上甚至已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干部处分潜规则”,比如,一个在重要部门岗位任职的官员,在出事后,往往被“平调”到“清水衙门”任职。
一些地方之所以存在“执纪问责力度不够”问题,不情愿坚决处分问题官员,而是尽可能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了因为存在上述处分潜规则之外,恐怕也与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系统性腐败窝案密切相关。一些自身并不过硬的执纪官员因为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敢深究“三不干部”。据了解,包括此次坠楼的王金维等两名“三不”的原县委书记,据传都涉及已在2012年被判刑15年的原湖北省工商局局长许富业案,而许富业曾先后担任恩施州宣恩县委书记、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
因此,要有效避免“三不干部”现象,不仅要从严格执纪角度去检讨追究相关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也要进一步从反腐败角度,彻查“三不干部”背后可能存在的其他腐败内幕,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