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105000元“感谢费”后,某银行淮南分行资产处置部原总经理耿明,将2500余万元的资产以500万元的价格处置。10月19日,该案经淮南市中院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耿明作出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出生于1960年的耿明是凤台县人,2010年6月任某银行淮南分行资产处置部总经理。
法院查明,淮南森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欠该行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并以该公司所在建筑“森都大厦”作为抵押,但所欠贷款及利息一直无法偿还,属不良贷款。据此,银行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淮南森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贷款及利息。
2009年,田家庵区舜耕镇姚南社区居民姚某某打算收购“森都大厦”的资产,便找到耿明,希望他在“森都大厦”的资产处置上提供帮助。后耿明收受姚某某现金1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姚某某以支付银行500万元的条件,解决以“森都大厦”为抵押所欠该行的贷款本息,解除了该行在“森都大厦”资产涉及的抵押、担保手续。在此期间,姚某某为了“森都大厦”资产处置事宜办得顺利一些,又以耿明母亲生病住院为由,送给耿明现金5000元。
法院认为,耿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耿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对耿明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