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养母李某“虐童”一案,被告人、童童养母李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打孩子有错,但坚称“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今日本报07版)
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尽管此前受虐男童亲生父母状告发帖曝光者侵权,尽管被告李征琴认为“我没犯罪,打他是出于教育目的”,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虐童者逃脱罪责的理由。打击和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既不能受舆论左右,更不能受杂音干扰。
事实上,用体罚的方式虐童,是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极不尊重,将会造成他们强烈的逆反心理,使他们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模仿性强,可塑性也比较强,更容易酿成不良的习惯。这时候,家长要采取循循诱导、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同时,要依赖于学校和社会的齐抓共管,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慢慢改掉不良习惯。如果采取体罚等“激进”的教育方式,不但达不到让孩子改正错误的目的,反而对孩子未来的身心、人格、情绪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会酿成悲剧。
然而,对于虐童行为,如果不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舆论公愤,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追究刑责。可见,对于一般的虐童行为,有关部门显得很无奈,大都仅停留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值得效仿的讨论和争议的层面上,而忽略了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伤害,更没有考虑到拿法律的标尺去衡量。以至于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受虐待的儿童难以逃出虎口,得不到应有的救助与保护。
可见,南京虐童案,应成为“判例”样本。当家长的“狼性”挣脱亲情的束缚,当家庭教育开始蔑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权利时,敬畏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显得尤为迫切。要知道,暴力教育造就不了有用之才。相反,在暴力教育中长大的孩子,难免会存在懦弱、胆怯甚至自闭等心理缺陷,势必会影响其今后的人生。特别是,家长虐童,是法制观念缺失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坚决打击。因此,对于虐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不管后果轻重,都应该“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