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禁饮”不宜一刀切
“南京虐童案”应成“判例”样本
非常道
微声音
别让“同命不同价” 寒了见义勇为者心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南京虐童案”应成“判例”样本

□汪昌莲
 

昨天上午9点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养母李某“虐童”一案,被告人、童童养母李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打孩子有错,但坚称“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今日本报07版)

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尽管此前受虐男童亲生父母状告发帖曝光者侵权,尽管被告李征琴认为“我没犯罪,打他是出于教育目的”,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虐童者逃脱罪责的理由。打击和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既不能受舆论左右,更不能受杂音干扰。

事实上,用体罚的方式虐童,是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极不尊重,将会造成他们强烈的逆反心理,使他们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模仿性强,可塑性也比较强,更容易酿成不良的习惯。这时候,家长要采取循循诱导、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同时,要依赖于学校和社会的齐抓共管,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慢慢改掉不良习惯。如果采取体罚等“激进”的教育方式,不但达不到让孩子改正错误的目的,反而对孩子未来的身心、人格、情绪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会酿成悲剧。

然而,对于虐童行为,如果不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舆论公愤,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追究刑责。可见,对于一般的虐童行为,有关部门显得很无奈,大都仅停留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值得效仿的讨论和争议的层面上,而忽略了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伤害,更没有考虑到拿法律的标尺去衡量。以至于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受虐待的儿童难以逃出虎口,得不到应有的救助与保护。

可见,南京虐童案,应成为“判例”样本。当家长的“狼性”挣脱亲情的束缚,当家庭教育开始蔑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权利时,敬畏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显得尤为迫切。要知道,暴力教育造就不了有用之才。相反,在暴力教育中长大的孩子,难免会存在懦弱、胆怯甚至自闭等心理缺陷,势必会影响其今后的人生。特别是,家长虐童,是法制观念缺失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坚决打击。因此,对于虐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不管后果轻重,都应该“零容忍”。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