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并非敞开为非作歹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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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并非敞开为非作歹大门

□ 杨维兵/文 朱慧卿/图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近年来,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在司法领域、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一直不断,此罪名之所以会引发争议,除了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外,还容易给一些“有关系、有门路”的歹人找到逃脱重处的理由。按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是敞开了为非作歹的大门,而是进一步规范了刑法罪名,对嫖宿幼女加重了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将可以被判死刑,更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此举不仅堵塞了法治漏洞,而且让立法更科学、更规范、更严谨。

嫖宿幼女罪作为一项单独的刑法罪名,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司法机关在严打卖淫嫖娼时,有一些幼女涉及案件,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项罪名的产生,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对震慑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产生过积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已有更加详细的法律条款来惩戒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有立有破,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值得肯定和点赞。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应有的责任,向那些伤害儿童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打击和惩戒了,而是视同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处罚更严了,力度更大了。希望那些有“特殊爱好”的人能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从内心深处关心爱护少年儿童。

当然,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互联网迅猛发展后,通过互联网曝光的儿童侵害案件、虐待案件比较多,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形势和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继续给力,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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