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瘦肉精” 罚得还是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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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瘦肉精” 罚得还是太轻

□刘 鹏
监管?王恒/漫画
 

7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关于11批次畜禽肉不合格的通告》中,出现了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氯霉素、兽药呋喃唑酮等禁用兽药的身影。此次不合格产品的抽检时间段为5~6月,涉及的企业分布在北京、黑龙江、福建和河南等地。(7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

“瘦肉精”等有利于提高畜禽瘦肉率,但对人体却是有很大损害。为此,国家早有明文规定,禁止在畜禽渔等相关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或者给相关饮料之中添加“瘦肉精”。此前,双汇等品牌企业,因为“瘦肉精事件”,不仅受到了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同时企业形象与信誉等,也受到极大的影响。

如今,双汇事件过去不久,相关教训似乎却被一些人忘记了。“瘦肉精”再次被检出,这不禁让人疑虑:被明令禁止的“瘦肉精”,这是“重出江湖”呢,还是一直都存在于我们的餐桌之上?一只“过街老鼠”,为何就打而不死,死而不倒,倒而不僵?甚至“春风吹又生”呢?

很明显的是,利润驱使是“瘦肉精”一再霸占餐桌的根本原因。很多商贩,特别是一些养殖户,为了利益,为了让猪等养殖对象多出瘦肉,借着管理与监督的空隙,冒着违反法律的风险,也要使用“瘦肉精”。相关部门查不出来,财源滚滚而来,一旦查出来,最后罚款了事。缴纳过了罚款,相关不法者依然大有可赚。如此一来,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一些人又岂能不甘愿冒险?

所谓,治乱要用重典。于“瘦肉精”等滥用上来说,其一再出现,一再伤害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做好监督与预防等工作;另一方面,显然也需要更加严厉的处罚给予惩戒与警示。比如加大检测力度,一旦检测出“瘦肉精”,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查到一批,就处罚一批,不仅要追根溯源,要追究销售者责任,要加大对违法使用者的法律处罚等;同时,对一些失职、渎职的监管者,同样要加大处理与处罚力度。

总之,“瘦肉精”阴魂不散,说明其带给经营者的利润巨大,同时也反证出我们在相关处理与处罚上,依然有过轻之嫌。因此,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失职者付出远远大于收益的违法成本,这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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