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 宜堵更宜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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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 宜堵更宜疏

 

□汪昌莲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11月1日,记者在沈阳、重庆等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最低消费仍存在。(11月2日《人民日报》)

事实上,最低消费不仅违背了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有关规定,而且已涉嫌违反了《价格法》,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立法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其可行性是不容置疑的,也契合了民意。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有权自主定价”,并不代表经营者可以漫天要价。而最低消费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然而,禁令生效当日,从沈阳、重庆等地执行情况来看,虽然餐饮经营者不敢明目张胆地公开打出“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元”等招牌了,但最低消费又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如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等,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特别是,一些餐饮经营者更是采用降低菜品品质、减少分量等伎俩,弥补取消最低消费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实际上将取消最低消费后的经营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

可见,对于最低消费,一味地堵是堵不住的。换言之,最低消费宜堵更宜疏。正因为如此,今年3月,中央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因此,各地在严格执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应建立“节约消费有奖”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主动为节约用餐提供服务的餐饮企业,以及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应给予褒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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