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祝亮)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合肥市人社局对该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下发文件进行明确。
已参加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外,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更。
如已参加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确需变更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应提供其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经合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参保职工发生生育情形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用人单位在该参保职工分娩当月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支付相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这些规定自即日起执行。